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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纠纷诉讼的产生原因

2021-03-05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胡云霞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们总听说诉讼时效,民法中,每个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医疗纠纷也不例外。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那么,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标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不难理解,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权利人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 ;应当;,我就;应当;吗对此,司法实践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以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单纯胆囊切除术后数天,因出现发烧、腹痛、进行性黄疸等症状,经权利人签署二次手术同意书而行胆肠吻合手术。此时的;二次手术同意书; 就是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再如,一般情况下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后一周即可拆线出院,但某患者却非正常住院长达一月以上。若该患者或家属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一般规律可推定该患者或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侵害事实发生的时间。

  对于既无证据证明,又不能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则诉讼时效从发现侵害事实的实际时间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产手术病史,10年后因行阑尾炎切除术意外发现腹腔内遗留有陈旧性纱布,则该例纠纷的诉讼时效则应从10年后意外发现的时间起算,此前既无证据、也无法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损害事实。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按照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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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产生原因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

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例如,病人来看急诊,有的当班护士不问病情,不作预检,贪图自己工作方便借口推托说急诊;很忙;,叫病人挂号去看门诊。病人出于无奈只好去看门诊。但是病人因病痛苦,心里嘀咕,指责医务人员对他缺乏同情心。事后病情表明,如果病者确因求诊时间上被耽误而造成不良后果,这便构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再如病人患急性阑尾炎并发穿孔,术后出现肠粘连,此时有的病家就会指控医务人员不能随便拒绝急诊和夜间出诊。

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如果病人有病而医生没有及时发现;或将重症看成轻病;或危重病人的预后事先没有向家属说清楚等,一旦病人发生了死亡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家属自然会指控医生不负,是医生当初不重视病人的主诉而引起的后果。曾见报导因未听家属主诉,出现妊娠子宫当作肌瘤切除、糖尿病被手术后引起创面不愈合等情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医学知识的需求也提高了,病家对自身疾病的了解也越来越多,其中有病人会对诊断工作提出各种意见与要求。如上了年纪的人,因经常性腹疼,原因不明;或患有慢性肝炎的人因长期间歇性肝区隐痛会提出查癌的要求。如果医生对此意见不屑一顾,甚至不耐烦地反问:;有这么多的癌吗;;你提这个检查,那个检查,是你作医生,还是我作医生;甚至讽刺挖苦病人,病人听了当然很反感,气愤抑在心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有时确有巧合的意外例子。有的病人因患慢性肝炎后来果真并发了肝癌。原因不明的腹痛后来发现为内脏癌。诸如此类,病家就会指控医生不理会病人的提醒,自命不凡而造成误诊,要求医生承担。其心情应该理解。从医疗上分析,实际上病人生癌与医生的服务态度无因果关系,但是因医生服务态度不好,说话不留余地,以致使医生陷于受谴责的被动地位。

有的医生作风很拖拉。病家要求迅速住院,及时抢救,而有的医生表现得磨磨蹭蹭,正是;急惊风;遇上了;慢郎中;。如果病情恶化,或在用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反应,抢救不及时或抢救中主师不在场,或者没赶上抢救的最佳时机,病人发生了死亡,家属因出于对死者的挽救、希望、遗憾等各种心理因素,也会因此而反目谴责医生。

医德差的情况,尽管医务界、社会上有所揭露与批评,但是目前在医、护工作中仍普遍存在,它是构成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因此,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预防和控制差错事故发生的关键。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医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培养两方面着手。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关键在于不断学习理论业务和练好基本功。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对病员漠不关心、马马虎虎的工作态度,使医务人员懂得亲切、耐心、体贴、翔、救死扶伤精神的重要性,还要懂得病家的心理、意愿,在同情和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接受病人某些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它不仅可以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可以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反之,就很难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德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每一个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都能体会和感知得到。

患者刘某,男,22岁,工人。在本厂医院被确认患有乙型肝炎后,他请医生不要将诊断结果告诉别人。因为,他惧怕隔离治疗后同事们的疏远和歧视,更担心相识不久的妇女朋友因此而与他中断恋爱关系。这位医生考虑再三,答应患者暂时不向他人透露,但要求患者抓紧治疗,注意休养,否则后果自负。

从;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的信条,到现代;凡是信托于我的均予以尊重;的规定,都把为病人保密视为一条重要的医德规范。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是维护病人利益和尊重病人隐权和需要,也是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然而,医疗活动中的道德关系不限于此,还有医者与人群的关系、医学与社会的关系等其它医疗人际道德关系。所以,医务人员在为病人的隐私或诊疗信息进行保密时,应全面考虑各种医德关系,尤其是病人需要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更应周密考虑,谨慎从事。我们认为,当病人需要合理时,即病人的隐私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医务人员应无条件地坚持为病人保密的原则;当病人需要不合理时,即满足了病人需要将必然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时,医务人员应以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否则,一味地强调为病人保密原则,将可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依据社会健康利益是为病人保密的最高判定标准,对于上述案例中刘某提出的保密要求医生是不应给予满足的。因为在这种医患交往中,对于患者来说,其个人隐私已不属纯粹的个人隐私,其个人需要已不属合理的病人健康需要,其所谓;忧虑;并无确切根据,仅是主观臆想。所以,无论是从患者健康利益出发,还是着眼于社会人群利益,医生都应将诊断结果告诉患者单位和家庭,争取他们的配合,采取隔离治疗措施,促使病人早日康复。

2.工作中的失职

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

女性、59岁,入院诊断:慢性支气管炎一肺气肿,肺原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三度,呼吸衰竭。实施光量子治疗,考虑病人不能搬动,采取床边抽血再回输的方式进行。当穿刺抽血仅仅10ml左右,病人突然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该患者慢性疾病多次住治疗,此次病情很重,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呼吸机治疗。经治医生经过数日斟酌,为能改善病人的缺氧情况,决定上光量子一试。分析该病历死亡原因,应为心源性猝死。引发纠纷的原因在于:进行此项治疗前的半个小时才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治疗的意义,突发的事件使家属不能予以理解。

一种治疗的选择,要看是否是必须采取的还是两可之间的;是病人积极争取或乐于接受的还是医生的主观选择,要结合病人的全身状况及其耐受程度全面地进行分析,做出决断。对于重要的检查、治疗、药物的使用要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交待,征得同意方可实行,正像某些医疗活动必须履行监护人签字手续一样,这是医疗管理的规程。这不仅在于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医疗的正常秩序。此案例给予我们的教训是:应早一点向病人及家属交待治疗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已经濒临死亡的病人在治疗方法的选择上如何更慎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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