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疗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医疗事故最长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事故最长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1-03-31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事故最长诉讼时效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很多受害者出现医疗损害后第一个想法就是必须要去法院告他们,可是他们只知道向法院起诉,可是具体操作却不知道也不知道时效期限,那么医疗事故最长诉讼时效是多久医疗事故诉讼如何举证医疗事故诉讼陈述材料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最长诉讼时效

  、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中规定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等。

  、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医疗的诉讼时效适用为一年。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只所以这么短,这是因为,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诉讼解决纠纷;从情理上讲,个人身体受到明显伤害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两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诉医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这是因为,很多医疗伤害当时表现并不明显,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医疗事故诉讼时效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医疗事故诉讼如何举证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医疗事故诉讼陈述材料怎么写

  1、完全: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一致的原则,比原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最长诉讼时效;的全部内容,不要认为错过了时效就没有法律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代社会,该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保护了患方的利益。

  一、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概念

  根据我国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首先,除医务人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的行为主体。二是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行医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生医疗事故。对此,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医务人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过失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过失。这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生的;第二种是由于自信引起的过失。这是指行为人虽然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生的。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医疗人员具有医疗过失行为:

  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行为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这一规定,即为有过失;

  2、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即为有过失。

  3、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第三,从其性质上看,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义务。

  第四,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国务院制定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后果。;在医疗活动中,;是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征。相反,在医疗活动之外,均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从产生的后果上看,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才能产生医疗事故。即所规定的。必须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六,从相互关系上看,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在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医疗过失的认定一样,须采用举证倒置的方法。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即应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倒置

  举证倒置的含义

  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这与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倒置;。

  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原因

  根据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倒置;的分配原则。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方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其次,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卫生部在中,对病历的保管与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方也是大为不利的。

  再次,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也就更不可能举证。以上三条理由,最终说明:患者无法窥知医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医方对于自己领域内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

  综上所述,;举证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正解决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

  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倒置的特征

  1、医疗侵权诉讼举证倒置为法定举证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2、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倒置。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了,首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

  应当正确识别;倒置;

  固然,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举证方式上实行其;举证倒置;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被告对其所否认的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都负有举证。即被告举证时,就是举证倒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一个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同样,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举证都在医方,而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

  一般侵权行为要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要有违法性;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举证的分配上,只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并不是所有的举证都倒置。

  但是,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向弱势的患者倾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患者自行取证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了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这一新规则,是符合司法实践发展要求的,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也要了解患者的权益,并尊重这些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要了解患者的义务,在抗辩时,多从患者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格、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等方面考虑。

  三、医疗事故纠纷举证的分配

  受害人的举证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的举证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

  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举证倒置;原则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既要求法院全面、准确地了解医疗事故本身,也要求对事故原因及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既要求正确、妥善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对受到损害的患者作出合理赔偿,也要求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承担的医方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尊严与权威。

©2024 芜湖医疗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