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
2021-03-31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把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赔偿的构成要素,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且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关系,即可得到经济赔偿,受害人和侵权人都不需要证明有无过错存在。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赔偿体系,赔偿范围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把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赔偿的构成要素,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且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关系,即可得到经济赔偿,受害人和侵权人都不需要证明有无过错存在。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
1975年瑞典创设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取自地方医疗单位和执业医师。制度规定凡是因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医学上原本可以避免但实际发生了的医疗损害,致使患者至少住院10天或至少误工30天的,都可得到无过错赔偿。
1988年挪威实施了与瑞典相似的制度。丹麦和芬兰也先后建立了强制性患者保险制度。
近年来美国采用无过错赔偿处理医疗纠纷的步伐逐渐加快,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可快速赔偿医疗事件;和;指定性可赔偿医疗事件;等法律概念,一些特定的医疗损害无需证明过错存在就可得到赔偿。在弗吉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已经选择性采用无过错赔偿处理医疗纠纷,但仅限于与分娩有关的新生儿神经损伤和因接种疫苗导致的医疗损害。
加拿大职能部门则建议采用;有限的;无过错赔偿制度,同时推行多项制度改革,如降低律师风险代理费、加强医疗案件管理、加快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探索医疗纠纷的其他解决方法、严格控制医疗质量以及有效管理医疗风险等。
比较巧合的是,英国医疗法律专家倡导的改革建议与加拿大非常相似。
不难看出,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解决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而且愈来愈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和试行无过错赔偿制度。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
如果经过双方共同的调查、协商,分歧较大,确定不了,双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患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样
如果经过双方共同的调查、协商,分歧较大,确定不了,双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患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样,如果患方就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结果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