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有什么法律后果?诊所叫为民 无证害死人
2021-06-11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法行医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非法行医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而开展的医疗活动行为。
非法行医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医疗机构外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行为。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情况下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超出登记许可诊疗范围的医疗服务活动。
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但其从业人员是没有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医疗机构虽取得,但其从业人员是由跨专业的人员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利用封建迷信及所谓的;特异功能;从事的诊治活动。
利用电脑程序从事的所谓诊断及治疗活动。
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二、非法行医的后果
非法行医的后果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改部们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行,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有关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诊所叫为民 无证害死人
男子死亡。2009年7月28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被害人家属、前郭县医院三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诊所叫为民 无证害死人
■松原一非法行医女子被判10年
■前郭县医院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
松原女子王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前提下,竟敢私开诊所,公然为患者治病,造成一名32岁的男子死亡。近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附带民事赔偿34万余元。
32岁的周某在松原市一家洗浴中心做按摩师。2008年10月24日上午,周某感觉身体不适,便给松原市为民中医诊所的大夫王某打电话,让她来看一下。当时,王某正在这家洗浴中心给其他服务生打针。随后,王某回到诊所取来药品给周某挂了点滴,还打了一针肌肉针。
当日13时许,周某浑身没劲儿、出汗,手臂也抬不起来了。他立即给王某打电话询问原因。王某当时回复他可能是虚脱了,让他喝点糖水。没过多久,周某还是感觉身体不舒服,又给王某挂电话,王某来到洗浴中心,给他测了血压,并挂了一瓶葡萄糖,然后就离开了。10分钟后,周某再次将王某叫到洗浴中心,这次他浑身无力,手脚已经不听使唤了。
王某检查后,让周某穿上衣服,洗浴中心经理开车将他们送到了前郭县医院。在医院急诊室,大夫诊断为缺钾,收其住院治疗。第二天上午,周某病情加重,家属决定转到长春治疗,中途周某死亡。
事后,王某曾提出以20万元私了,但周家提出要40万元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0月26日,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王某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王某承认自己所开的中医诊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部门的许可证,她也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给周某打针的药和器材都是从药店购进的。据了解,2008年3月17日,松原市卫生监督所曾对王某的中医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违法,对其罚款500元,责令立即改正。
医疗鉴定结论认为,周某系因低钾血症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而王某对周某使用的地塞米松是引发其产生低钾血症的原因。周某随后就诊的前郭县医院在门诊、住院治疗和护送中措施不当,对周某的病情发展及后果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09年7月28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被害人家属、前郭县医院三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8月31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2月1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费的70%,即341447.176元,前郭县医院赔偿剩余的30%,即146334.504元。王某、前郭县医院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近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