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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 举证责任倒置

2021-05-27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

实行举证倒置的基础 举证,又称证明,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就同一事实,证明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作出裁判。举证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

实行举证倒置的基础

  举证,又称证明,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就同一事实,证明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作出裁判。举证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行为指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果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举证与举证分配规则密切相关,决定举证由谁承担,必然以举证的分配为前提,如何分配举证主要取决于分配规则。举证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的举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1]。其核心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进行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完成。在我国,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少数几类案件实行举证倒置。

  举证倒置,是在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而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事故、公害急剧发生,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有的事故原因复杂、技术性强,行为人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过错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难以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全面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产生了举证倒置这一特殊分配规则。另一方面,举证倒置,也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举证倒置的特点在于:

  第一,提出主张的一方,就主张的过错、因果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负担举证,而由反对一方负担举证。举证倒置是法定证明分配的例外情形,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中的举证分配规则,它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将此种义务置于反对一方。

  第二,反对一方应当就法定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要有违法性、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有损害事实和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的情况下,原告无须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举证倒置证明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特定分配,反对一方究竟应该证明什么,须由法律规定。

  第三,被告如果不能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举证就成为裁决的前提和关键。举证倒置不仅是对事实证明的分配,而且关系到诉讼的结果,一旦举证倒置一方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充分举证,便推定主张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

  第四,发动诉讼的一方,应当就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从实体法的角度,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对一些特定当事人的保护而实行举证倒置,也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因此,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要件事实外,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抑制侵权行为,要实现实体法这一宗旨,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法,否则,实体法的宗旨就会落空[2] 。医疗侵权诉讼,如果继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方式分配举证,由受害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四个要件负举证,基于受害人往往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及医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无法证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诉讼结果必然是受害人的损害无法获得赔偿,严重影响侵权行为法功能的实现,造成公平与正义的失落。为此,倒置“过失”与“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失为有效的对策之一。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体现了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补强了患者处于绝对弱势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救济,有利于医疗事业的进步和医疗科学的发展。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至少有以下方面的理由:

  第一,平衡举证能力,实现诉讼公正。医患纠纷涉及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患方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证明医方的过错。医方占有大量的医学理论、技术手段、病案资料,控制着诊疗中获得的病情、患者的反映及治疗措施等信息资源。患方要从医方获取这些证据,难度太大、成本较高,咨询医学专家、聘请医学专家获取医方存在过错、医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一般患方经济能力和举证能力往往难以承受。双方地位处于实际的不平等,诉讼公正难以实现。而举证倒置则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能力,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第二,降低医疗风险,抑制医疗侵权。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行为不可免除医疗损害的风险,但仍可能通过努力来防止和减少其发生。“风险应当确定给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其发生的一方承担”[3] 。医患之间,显然医方更有能力减少和降低风险。同时,医疗损害在一定程度上,与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医护人员的工作心强弱、医护水平的高低、医护行为的规范程度等有关,实施举证倒置,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增强医护人员的心,提高医护水平,规范医护行为,从而抑制医疗侵权。

  第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等情况下,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医疗侵权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当双方举证不充分,法院难以裁判时,法院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既有失法院的客观中立地位,又拖延诉讼,增大司法成本,且裁判结果也很难令人信服。实行举证倒置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是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举证的承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问题,故对法律规定的分配的理解和执行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民事诉讼举证的根本原则。而就医疗诉讼而言,由于是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因此

  举证是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举证的承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问题,故对法律规定的分配的理解和执行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民事诉讼举证的根本原则。而就医疗诉讼而言,由于是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因此法律对医疗诉讼当事人的举证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一规定,仅仅说明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无须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而不是说患方无需承担任何举证,如患方需要证明自己与被告的医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证明医疗活动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这一客观事实等。而且,对于需要医方提供的一些证据,若患方能够主动提供,可能更有利于维护患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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