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渠道就医能否获赔偿?
2026-07-23芜湖医疗律师
非正规渠道就医能否获赔偿?
咱们分两种情况聊。第一种,你去找的是那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或者医生压根没执业医师证。这种情况下,不管他们怎么忽悠你,只要造成了你人身损害,他们就跑不掉。因为这属于非法行医,侵犯了你的健康权,民事赔偿是板上钉钉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这时候别犹豫,直接收集好转账记录、病历(哪怕是个纸条)、聊天记录,去法院起诉或者报警都行。
第二种情况,你是通过微商、朋友圈或者某些不靠谱的网购链接买的药或器械,结果用出了问题。这时候关键看东西合不合格。如果药是假药劣药,那销售者和生产者都得赔,你可以找他们任何一个要钱。但如果药没问题,是你自己没遵医嘱或者瞎搭配用药导致的,那很难获赔。另外,有些平台如果审核不严,让没资质的商家入驻,平台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得看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平台有过错。
还有个现实问题,非正规渠道往往没有正规病历和发票,举证会麻烦点。所以平时留个心眼,截图、录音、保留实物包装特别重要。要是你自己明明知道对方是“江湖郎中”还去试,法官可能会觉得你也有一定过错,判赔的时候可能会打折,也就是过失相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紧急情况下救治失误谁担责?
回答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法律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以鼓励积极施救并平衡医患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原则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针对“紧急情况”这一特定场景,法律明确了免责或减责的情形。如果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最终出现不良后果或存在一定的技术瑕疵(非重大过失),医疗机构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合理诊疗义务”是指在该紧急、高压且时间紧迫的环境下,医务人员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具备的条件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而非平时常规诊疗下的最高标准。
需要区分“救治失误”的性质。如果该“失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患者病情异常复杂或体质特殊、以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原因造成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在紧急情况下,若医务人员已尽到与当时情况相适应的合理诊疗义务,即便发生救治不利后果,医疗机构亦不担责;反之,若存在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重大过失,则需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事儿核心就是证据和定性,别因为渠道不正规就自认倒霉,该维权还得维权,但也得做好心理准备,过程可能比正规医院纠纷要折腾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