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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的概念是什么?医院将纱布留产妇体内被判赔

2020-11-13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差错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差错是危及医疗安全、制约医疗质量、影响医患关系、引发医患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医院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那么医疗差错的概念是什么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医疗差错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的情形有哪些

  缺乏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医疗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需要多科系、广大医务人员共同协作完成的过程。其中任一环节的失控,都会影响过程的结果,导致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目前,各医院都采取了适应自身特点的对医疗过程实施监控的手段,具体体现在基础规章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中。但不能否认,某些环节还缺乏有效监控办法。

  个别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差:医护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为伤病员服务。目前医护队伍中还有一些同志缺乏这种基本素质,工作粗疏、马虎,导致一些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医疗护理技术水平不高:个别医护人员的低水平、低质量的工作必然影响医院整体的医疗质量,构成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条件。医学是严谨的科学,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成员不仅需要严格的专门训练,而且在参予大量的医疗实践后方能上岗开展工作。而目前在个别医疗单位还有个别医护人员缺乏必需的专业培养和医疗实践而草率上岗,直接影响医疗安全。此外,医护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方能适应现代医疗的需要。

  基础规章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目前个别医疗单位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或不落实,这是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如不自觉执行三查七对等制度,必将导致打错针或用错药等。

  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换言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

  

医院将纱布留产妇体内被判赔

  核心内容:患者手术后发现部分纱布遗留在体内,医院诊疗虽没有过错,但却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是可以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的。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产妇王女士在协和医院手术后,部分纱布遗留在体内,医院被认定存在医疗过失。

  产妇王女士在协和医院手术后,部分纱布遗留在体内,医院被认定存在医疗过失。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退还王女士5000元医疗费,赔偿其1.2万余元。

  2010年12月15日,王女士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待产。次日,该院为其进行剖宫取子术与宫纱填塞术。当月17日,该院在静脉全麻下为王女士做取宫纱的手术,有部分宫纱未取出留在其体内。

  医院曾在手术后第7天通知王女士出院,因王女士认为双方未解决纠纷,不同意出院,直到次年1月29日出院。

  宫纱取出后,王女士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医院辩称,其诊疗没有过错,将纱布留在王女士身体内,是宫纱填塞缝合时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且稍作处理即可解决,不会留有损害后果,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对王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医院的医疗过失给王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短时间的身体痛苦和精神负担,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损害,参与度100%。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退还王女士5000元医疗费,赔偿其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的处理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医疗过失行为程度与赔偿大小的法律适用

  概况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主体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于的有关规定。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起诉,那么应当适用于过错原则。过错不仅是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致他人损害,虽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但若没有过错,行为人仍不负侵权行为。这里所指;过错;,单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不能包含故意。如果行为人为故意行为,那么,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大部分应是刑事而不是民事。行为人故意行为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一般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医疗过失行为程度的理解与划分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提出的那样:;过失者,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生一定的结果,如为相当的注意,即可避免,而欠缺此注意之心理状态也;。具体到医疗过失行为程序,也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划分。一般将过失分为三级,即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具体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完全不注意,或者是指;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如果医疗单位的行为极明显地不合法并损于他人,即使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加以避免,连这种注意也没有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所谓抽象轻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欠缺;善良家父;的注意。善良家父或者善良管理人都是想象中的一个审慎勤勉而又有经验的人。如果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标准衡量,行为人确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则没有过失,否则即具有抽象的轻过失。所谓具体过失,也称具体轻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欠缺与平时处理自己事物所具有的;同一注意;。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法律要求行为人应具有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更高的注意义务,即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如果当事人未尽到此种注意义务,则有具体轻过失。以上理解和划分是经过多年实践和研究得出的通说。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也应当采用传统的民法理论,然后结合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得出一个公正判断结果。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也可以说是医师、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因为这些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们是代表所在医疗机构的行为。因这些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依不同的医疗行为类型大体可分为:⑴一般注意义务: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注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抽血输血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放射线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麻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调剂投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护理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⑵特殊的具体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以上所列这些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一般要求和标准,均能构成医疗机构主观上的过失。如果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如果违反了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为具体轻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程度与赔偿承担

  1、法律的规定。第49条第1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上规定,立法者用列举的方式,述明了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那么对;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因素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呢仍需具体的加以分析。

  2、区别不同情况,承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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