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期限是多久 我国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2020-11-28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期限是多久
最近几年,科技不断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患病率也是不断增长,往往在医院出现了医疗事故,那么我们该如何去鉴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期限是多久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期限是多久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鉴定时的时间限制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过失的情形有哪几种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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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要是生活很容易的话,就不会有那么的人抱怨生活的艰难了。其实我们的生活也是自己造成的,要是不是因为自己的能力不够,怎么会让自己的生活过的那么糟糕呢要是发生过失就更加是能力的不足了。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一、我国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卫生部颁发的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完全,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是医方承担医疗的技心所在。认定医方过错时,应依据;医疗水准;,并结合对其过错有影响的其他因素,从而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合乎医疗水准。即是否有过错。文章还对患者承诺对医方过错的影响,尤其是患者承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
长期以来,医疗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三、什么是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长期以来,医疗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的关键。所以,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正确的方法。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我国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能力真的是衡量一个人的标准,要是一个人总是发生一些不可原谅的过失的话,也就没有哪一家公司愿意任用这个人,只有认真负责的人才能得到伯乐的赏识,不是千里马有伯乐也不会看走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