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医疗纠纷的原因
2020-12-02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医疗欺诈行为是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在某种程度来说可能会上升为诈骗行为。那么,对于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是怎么样的呢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又是什么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我国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同时,我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医疗欺诈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诈骗金额如果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应将对医疗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诈骗罪的处罚起点数额为界,追究医疗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以江苏省为例,6000元是诈骗罪的起点,对骗取6000元以下的医疗欺诈行为,要求医疗机构退还医疗费用、罚款、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对于骗取6000元以上的医疗欺诈行为,则对直接人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对医疗机构进行罚金处罚。
二、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
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行为,也应当纳入到医疗欺诈的形式要件的范围之内。把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作为医疗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击医疗领域中的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因为从行为的主观方面考虑的,即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一样,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同为故意,只要其他的构成要件具备,过度医疗同样可作为医疗欺诈的一个表现形式,具备对其进行制裁的必要性。
三、承担医疗民事的条件是什么
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必须具体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事故中,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或违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在医疗行为中,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应由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和补救,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因为,该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等后果。对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必须会导致其肉体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而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残疾也将使其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医疗损害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精神的损失。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而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医疗违法行为是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医疗损害则是医疗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医疗损害结果事实上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确定构成事实上原因的医疗过失违法行为是否成为应对该损害后果负责的原因大小,不难看出,前者确定的成立,后者确定的范围。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这一心理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结果导致对患者的损害事实发生,才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
当发生医疗欺诈行为时一定要严肃处理和对待,让欺骗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医疗纠纷的原因
当人们解决了生活的问题以及生活质量的问题之后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就是自己的生命了,所以现在的医疗事业也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现在的医疗纠纷还是屡见不鲜。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纠纷的原因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
1.1 医德医风存在问题
一些医务人员医德水准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患者缺乏应有的尊重;二是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甚至因随意脱岗延误患者诊疗;三是因工作心差,引发医疗差错和事故,如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刀、诊断错等;四是同行相轻,诋毁他人,在患者中不负地议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引发矛盾;五是追求医药回扣和开单提成而出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太忙无暇过细地做工作。
1.2 医疗质量存在问题
一是医务人员因为技术原因或是业务水平所限,或是病程演变尚不足以认清,以致误诊误治;
二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医疗设备的故障所造成的医疗过失;
三是院内交叉感染以及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
四是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疗创新过程中也会有失误和挫折;
五是医患双方认知上存在差异,对医护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按医疗原则实施正确的诊疗护理,而对患者及家属来说,更重要的是患者的感受及疗效。双方由于对疾病、治疗方案认知上的差异可引起纠纷。
六是医患双方的不良情绪引起纠纷,如:医护人员的厌烦、不满、紧张及不安全感等不良情绪;患者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全程监督医疗护理操作,违反了医院制度及操作原则,给医疗护理操作带来不便,同时使医护人员产生反感对立情绪。
1.3 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欠缺
患者到医院就诊己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需要医院提供综合性的人性化服务。若医护人员言行不谨慎,说话不注意技巧,
工作不讲究方法,都可以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如护士在为患者备皮时不小心刮破皮肤,说;皮肤有皱折;;医生在为患者腰穿时未一次穿刺成功,说 :
;脊椎畸形;等之类强调客观原因的话,患者听了自然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从而对医护人员不满,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和谐的气氛变得紧张。有的医护人员缺乏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1.4 医护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
1.4.1 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
中规定:患者有权了解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置以及病情预后等情况,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的费用使用情况。如果医护人员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问题,可能导致侵犯患者知情权而致医疗纠纷。第五条中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患者的隐私,这是每个医务人员的义务和。对此医护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不应不分场合地随处谈论,否则会因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而致医患纠纷。
1.4.2 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患者到医院就诊,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合同关系。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他所购买的产品就是他们所需的医疗护理服务,但是有些医务工作者往往意识不到这点,存在被动、推诿、疏忽大意等情况,导致患者不满,引发医疗纠纷。
1.5 护士身心耗竭综合征
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心理支持不足,社会地位低,护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与尊敬,主观上形成了不良的身心疲劳状态;二是护士缺编,工作时超负荷运转;三是角色冲突,人际关系不良及轮班制度。当人的精心、体力、情绪处于低潮时期,就会产生自卑,厌恶工作,失去同情心,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反应不及时,在工作中表现为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引发护患纠纷。
1.6 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原因
1.6.1 患者的特殊心理状态
一种心态是由于对疾病的恐惧、焦虑而引发的急燥心理,要求;医到病除;,立杆见影;二是烦恼、愤怒和多疑;三是对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缺乏认识,仅从诊疗效果或预后状况判定医疗的服务质量,认为诊断不出来就是误诊,出现并发症就是误治,把医疗服务等同于购物,不称心可以包退、包换。
1.6.2 医药费负担沉重
医患纠纷中的患方人群大多是中低收入阶层,纠纷原因多是与医疗费用有关系,纠纷的目的则大多也是为了钱。
1.7 护理记录缺陷
医疗护理记录缺陷是造成纠纷的隐患,在法庭 上将给医院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医护人员在做文书的记录时,一定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医疗纠纷的防范
2.1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落实岗位制,是防止医疗纠纷的保证。一是要诊疗过程认真负责和规范,工作时间不能擅离岗位,要注重交接班工作;二是要注重危重患者的诊治和抢救,操作技术要精练,抢救记录要及时、完整;三是做好各级各类的医护查房工作;四是做好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五是要层层落实医护人员的质量考核制度。
2.2 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加强医护人员道德素质教育,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做到言行规范、有耐心,能经得起患者及家属焦虑、惊慌、激动、易怒的询问、质疑或发泄,能将心比心地善待患者及家属的言行,能把患者看成是自己的亲人一样认真地给予救治;有高度心,把本质工作当成是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机会,当成一种神圣的职责;有敬业精神;有使命感和对患者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有语言和工作方法的艺术,会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2.3 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
全员应自觉学习、、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感。只有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避免医疗纠纷。
2.4 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患者满意度
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做好各项收费的解释工作,让患者明白每项治疗的收费情况,对于费用较高的项目使用前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发放一日清单时要询问患者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预先做好解释
2.5 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缓和医患矛盾
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心情,对怨恨情绪,医务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患者,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问题,用实际行动感化患者,引导患者,一切服务体现人性化。
二、医疗纠纷举证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正式施行。新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
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三、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纠纷的原因的全部内容。医疗纠纷虽然有很多情况都不是故意导致的,但是相关医院应该是要承担起相应的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