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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标准具体标准不能判定是否有过失时怎么解决 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2020-12-01芜湖医疗律师

 胡云霞律师,芜湖医疗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抽象标准具体标准不能判定是否有过失时怎么解决

  抽象标准具体标准不能判定是否有过失时,则应进行第二步的过失认定。这就涉及到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问题。在医疗过失认定抽象标准上占据重要地位的是医疗水准问题。医疗水准理论首先由日本的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过失的基本标准,是医疗过失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它使医疗过失问题真正在法学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改变了在此之前纷繁复杂的局面。;但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医疗环境、紧急性等项因素方能使抽象判断得到真正圆满的结果。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一般医疗损害过失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事故只要是发生了就会造成损失,我们很难避免那些飞来的横祸,我们能做的只有解决横祸,将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将对受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1、过错原则。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这是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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